邵律师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事人辩护一审刑事判决书
黄x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案 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号(2021)浙0783刑初230号
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1)浙0783刑初230号
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黄x,男,1984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,汉族,高中文化,家住东阳市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于2021年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月2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邵婷婷,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[2021]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,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娇艳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21年1月20日上午7时许,被告人黄x驾驶浙G0××××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搭载陈某等人前往本市佐村镇厦城村。被告人黄x明知佐村镇新怀万线路段处于全封闭施工阶段,禁止一切社会车辆通行,为图方便驶入该路段,后在途经金家庄村路段附近时,因驾驶操作不当,导致车辆侧翻,致使车内人员陈某被车辆挤压当场死亡。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陈某系胸、腹部损伤死亡。
案发后,被告人黄x明知他人报警,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;在公安侦查阶段,被告人黄x已与被害人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,并已按协议兑付部分赔偿款,取得谅解。
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证人证言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黄x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,情节较轻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黄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、取得谅解,且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。
被告人黄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邵婷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x系自首,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、取得谅解,且自愿认罪认罚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经审理查明,2021年1月20日上午7时许,被告人黄x驾驶浙G0××××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搭载陈某等人前往本市佐村镇厦城村。被告人黄x明知佐村镇新怀万线路段处于全封闭施工阶段,禁止一切社会车辆通行,仍驾车驶入该路段,后在途经金家庄村路段附近时,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,并致被害人陈某(男,时年27岁)被车辆挤压当场死亡。经鉴定,被害人陈某系胸、腹部损伤死亡。
案发后,被告人黄x明知他人报警,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;在公安侦查阶段,被告人黄x已与被害人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,并已按协议兑付部分赔偿款,取得谅解。
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证人吴向波、金某1、金某2、黄某的证言、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示意图及照片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、接警单、出警记录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、接受证据清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、人民调解协议书、谅解书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(尸)字[2021]15号鉴定文书、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、归案经过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x对上述事实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x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,情节较轻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黄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与被害人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,取得谅解,且自愿认罪认罚,均可予以从轻处罚。根据本案被告人黄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,依法可以宣告缓刑。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黄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
黄x蔚
人民陪审员
李x伟
人民陪审员
陈x红
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
法官 助理
徐 x
代书 记员
张 x